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承揽合同。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小编整理了承揽合同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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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据此可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误、非要式合同。
1.承揽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
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当然有例外(定作人有过错时要承担)。
2.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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