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司考合同法讲义之承揽合同

发表时间:2014/1/7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承揽合同。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小编整理了承揽合同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相关知识: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赠与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据此可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误、非要式合同。

1.承揽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

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当然有例外(定作人有过错时要承担)。

2.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