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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9

发表时间:2015/12/15 14:46: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41、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一年的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下述请求,其中哪些请求能够成立?

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C、请求甲提前还款

D、请求甲提供担保人

答案:ABD。解析:当担保物汽车被损毁之后,获得保险金5万,属于代位物,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提存,当作为代位物的保险金不足以让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时候,可以责令提供新的担保,故ABD正确。

42、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陈某以自己的BMW新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车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车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E、如果未经贺某的同意转让,则转让合同无效

F、在需要谢某通过行使涤除权才能保留汽车所有权的情况下的抵押权一定是登记了的抵押权。

答案:ABDF。解析:这是对于物权法191条的考察,在设定抵押之后,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因此,AB正确。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有效地,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对,E错。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有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错。谢某需要涤除的情形意味着贺某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一定是登记了的抵押权,F对。

43、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

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

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有甲公司承担

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解析:本题中,登记的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发生之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之后,租赁关系被打破,故A错,D对;破了租赁之后,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如果抵押人曾经书面告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承担,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故C错,本题中没有说明书面告知的情况,因此,认为没有告知故B正确。

44、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4-96题。

(1)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2)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1)D 。解析:当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时候,都登记的依照时间先后,都没有登记的平等受偿,有登记的有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故选D.

(2)BC。解析:本题中,租赁发生在登记的抵押权之前,因此,抵押权实现之后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故B对;根据题目交代的信息,抵押权人已经开始行使抵押权,因此,可以收取孳息,请求抵押权人将租金交给自己以优先受偿,C对D错。

45、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答案:BD。根据担保法解释77条,当只有一个抵押权存在时,当抵押权人成为所有权人时,抵押权消灭;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顺位在先得抵押权人成为所有人时,抵押权不消灭可以对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故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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