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性: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社会冲突,消除社会紧张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并以此为基础作出。
4.程序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5.普遍性: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6.终极性(终局性):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其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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