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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10

发表时间:2014/8/28 22:04: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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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解析:孙某约定收取的不是租金,而是合伙的利润。是否亲自参加合伙经营,不是成为合伙人的必要条件。一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能只是一人承担责任,否则有碍交易安全。如入伙无效,就不能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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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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