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的分类
国内法: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 公法:指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
私法:指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公法私法化:指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者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从而使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
私法公法化:指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从而使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
?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一定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判例法:指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形成的法。它相对于制定法,不等于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指经有权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有权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 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普通法:指英国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 法系:是对由于历史原因而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形成一定亲缘关系的法律的一种称谓
?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来源于日耳曼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2. 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集中表现在程序法方面
3. 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
4. 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法律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法律语言的精炼
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
1. 以普通法为基础,以罗马法为基础
2. 先例的不同地位
3. 法律人的作用
4. 对程序的不同重视
5. 法律体系的特点
法的分类
一般: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特殊: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简述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遵循先例是它的最主要特征。遵循先例一般体现为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凡与先例相同的案件应当作出同样的判决。该原则并非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它在公开维护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的适时性。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