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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5/10/8 14:30: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1)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时间

明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协商选择或者变更法律;

默示:当事人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作出选择。

(2)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标准

第5条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3)涉外合同准据法为外国法时的查明

五种查明方法:当事人提供、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司法机关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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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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