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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合同法讲义之行纪合同

发表时间:2014/1/7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行纪合同。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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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合同责任

行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该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行纪有介入权(形成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独立承担责任。多卖钱归委托人;少花钱归委托人。

①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通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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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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