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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6

发表时间:2014/8/28 22:04: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民事诉讼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通》第30条)个人合伙可以指个人合伙合同,也可以指个人合伙经营体。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一个人当然不能形成合伙。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这个“形成”,是指形成合伙体以及成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通》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4.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从而享有名称权。

5.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例: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解析:(1)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张西以配方出资且参加盈余分配,即为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法理上看,亲自参加经营活动,并不是成为合伙人的必要条件。综上,排除A。(2)李南是出资人,且参加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是合伙人。故排除B。(3)三人符合个人合伙的条件,选择C。(4)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可以在合伙人内部生效,故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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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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