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其具有主体性和客观性两个特征。可以分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
法的价值系统: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平性和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体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
? 法的价值位阶:指在特定的社会中,一方面,法的价值包括多种类型;另一方面,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又不是平等的,而是因为重要性的不同而呈现为一定的等级序列。
法的价值冲突: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不能同时实现多种价值目标,或者实现一种价值目标,需要牺牲另一种价值目标的各种情况。
社会秩序: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呈现的规则。
法律秩序:指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普遍地依据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去进行社会活动。
法的正义:指构成法的行为规则综合通过对秩序、公正、自由和效益这四大价值的综合体现以致在最广泛的主体范围内斗具有可接受性,可赞同性。
现代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类型
1.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
2. 公平和效益的冲突
3.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公共利益、公正及实质正义,英美法系国家相反。
20世纪以后价值理念的变化
1. 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凸显了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2. 形式正义受到限制,实质正义的价值凸现
3. 在某些领域,效益的追求、法律成本的核算受到重视
法的价值对法律实践的作用
1. 科学合理的价值观的指导有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法
2. 法的理解和解释也离不开法的价值的指导
3. 法的价值对法律实践具有评价和批判作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