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它是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表现。法的作用分为三类,法的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和思想影响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政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政治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在法律上的体现,反映了法存在的根本价值,是法的阶级意志性的集中体现。社会职能是指法对一切有关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职能。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社会调整措施所专门具有的作用,它反映了法律作用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分为法的调整作用和法的保护作用。(或评价、指引、教育、预测、惩戒作用)
法的调整作用:指法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的作用。它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建立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
法的保护作用: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它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异常状态,往往同违法行为相联系。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一种是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包括对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的影响;另一种是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作用,包括衡量价值、提供信息和培养法律意识。
法的作用的特征
1. 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从法的这一特征的角度,体现出法的规范作用。
2.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一种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从法的这一特征的角度,体现出法的社会作用
3. 法以自身特有的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
?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 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生产力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
2. 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
3.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
4. 法还受到被社会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
5.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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