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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辅导7

发表时间:2014/9/3 14:58: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辅导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一、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民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公民”还是“自然人”?

2、平等主体之判断——是否为市场交易关系?

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例题:【2002-14】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如去超市购买海尔冰箱一台;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等。钱的问题。

(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如父母对于子女之监护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人身部分。事关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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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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