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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监护职责

发表时间:2013/12/6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民法:监护职责

2014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国家司法考试网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法考试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与权利。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养。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安全为目的,并促使其恢复健康。财产监护主要是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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