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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18

发表时间:2014/2/12 10:15: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商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合同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由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而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公司得以主张免责,但第三人为善意的除外。

2、出资不实的责任

(1)对内责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①该出没出:补缴+违约+连带

补缴:欠缴股东对公司

违约:欠缴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

连带:欠缴股东与发起人对公司

②非货币财产过高估价。补缴+连带

补缴:欠缴股东对公司

连带:欠缴股东与发起人对公司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补缴+连带

相对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外责任:

出资不实,包括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不实,应当向公司履行补缴义务,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此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只承担一次。

A如果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对上述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B如果出资产不实际发生在公司增资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而使得出资未缴足,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C股东出资不实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受让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其他认股人的股款返还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按期募足股款、没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上决议不成立公司或者其他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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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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