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他认为: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近代以前 | 在近代的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司法”远非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它可能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活动,也可能是以国家暴力强制为后盾的官方行为。只要有社会冲突存在,即便是在古代社会也存在司法。 | |
近代以后 | 1.最初是政治学或法学的概念,代表人物:劳森,他提出了立法、司法、执法的划分。 2.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利,强调司法独立和分权 3.分权学说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概念呈现出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 |
实践层面 | 1.在三权分立国家,司法与立法、行政相对,司法仅指审判,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检察权隶属于行政(美国)。即便设在法院,也受行政指挥(法德) 2.我国清末:引进司法制度,司法权仅指审判权,检察机关设在法院但归法部领导;孙中山五权分立后,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 3.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既包括审判,也包括检察;我国受前苏联影响,也是如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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