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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公司的权利能力

发表时间:2015/6/5 14:0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因其与自然人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公司权利能力的特殊性:

(一)本身性质的限制。

(二)法律规定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1)投资对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投资规模

2、贷放款的限制。未经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不能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担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设立中的公司和解散后的公司

(三)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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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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