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7

发表时间:2014/8/28 22:04: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民事诉讼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第34条)

例:对于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答案:A。

A.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由负责人或者行为人自己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C.负责人、行为人无过错时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时由他自己对外承担责任

D.个人合伙推举负责人的,由负责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此时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个人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有代表合伙对外实施经营行为的权利,因而要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选择A,排除B、C。即使推举了负责人,规定只能由负责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仍然可构成表见代表,故排除D。比如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跑运输,三人明确约定,只能由负责人甲对外签订货运合同,但丁不知情(善意),与合伙人之一乙签订了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有效。

编辑推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更多关注: 考试教材 在线模考 报考指南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hh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