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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第34条)
例:对于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答案:A。
A.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由负责人或者行为人自己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C.负责人、行为人无过错时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时由他自己对外承担责任
D.个人合伙推举负责人的,由负责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此时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个人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有代表合伙对外实施经营行为的权利,因而要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选择A,排除B、C。即使推举了负责人,规定只能由负责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仍然可构成表见代表,故排除D。比如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跑运输,三人明确约定,只能由负责人甲对外签订货运合同,但丁不知情(善意),与合伙人之一乙签订了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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