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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法条变点77

发表时间:2014/1/22 10:22: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刑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杀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杀人未遂是危险犯;114条的放火罪等是具体的危险犯,115条是侵害犯。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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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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