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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理学立法法修订

发表时间:2015/9/24 15:24: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本次修法的背景

1.继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可依。

(2)依法治国的内容:良法之治,提高立法质量。

(3)规范公权力:依法运行,不再任性。

3.改革的顶层设计: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4.修法的中心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修法基本原则。

(1)科学立法:

①系统规划,编制立法规划、年度计划。

②法律草案具体、明确。

③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强。

④加强法律系统性,避免法律冲突。

(2)民主立法:

重视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群体、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委托专家立法、网络媒体公开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3)合法立法。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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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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