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法的背景
1.继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可依。
(2)依法治国的内容:良法之治,提高立法质量。
(3)规范公权力:依法运行,不再任性。
3.改革的顶层设计: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4.修法的中心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修法基本原则。
(1)科学立法:
①系统规划,编制立法规划、年度计划。
②法律草案具体、明确。
③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强。
④加强法律系统性,避免法律冲突。
(2)民主立法:
重视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群体、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委托专家立法、网络媒体公开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3)合法立法。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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