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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高效模拟试题29

发表时间:2016/7/23 10:15: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解析: 本题主要考点是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1.“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并不等于“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犯罪集团成员如果在集团总体性、概括性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罪行,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要承担责任。例如盗窃集团成员在集团总体、概括的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盗窃行为,首要分子无论是否知晓特定的盗窃行为,都要对整体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集团成员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总体上、概括性故意的行为,只能由实施者承担责任。例如盗窃集团成员在盗窃过程中实施了****行为的,就超出了集团总体、概括的故意范围,不属于集团所犯罪行,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

2.刑法第26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该条文的规定,B选项前半截命题本身没问题,但后半截命题错误: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虽然并无“比照主犯”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从犯比主犯的处罚更轻;但是“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错误,因为对于从犯的从宽处罚是针对没有从犯情节而言的,而不是指对某些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

3.首要分子不等于主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二者之间是交叉关系。C选项正确。

2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解析:首要分子除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前者一定属于主犯,后者需要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来判断首要分子是否主犯:如果成立共犯,首要分子属于主犯;如果只有首要分子一人成立犯罪,无所谓主犯。所以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反之,主犯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不是首要分子。该题正确选项为D.

4.共同犯罪人按照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胁从犯的分类考虑了参加犯罪的原因)。共同犯罪人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需要综合全案,根据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来判断。如果犯罪人被胁迫参加犯罪,但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不能再认定为胁从犯,而应直接认定为主犯。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CD.

3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乙得知记者张某要揭发该黑社会组织的罪行,便自作主张杀害了张某。事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甲极力夸奖乙的行为。甲不应对乙杀害张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甲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甲不应对三名成员的罪行承担责任

C.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D.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D

4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1.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但第三款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不再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也不能认为成立组织卖淫罪(帮助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而只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A选项说法错误。

2.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属于继续犯,任何直接控制妇女的行为都属于拐卖的实行行为,刑法第240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所以,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知道真相为运送被拐卖妇女单纯提供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C选项说法正确。

4.刑法第322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第320条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即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属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D选项说法错误。

正确答案:C.

5.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朱某、鹿某将女大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几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案发后三人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绑架罪共犯

B.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C.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还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D.张某与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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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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