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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次的维权当然治不了“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有媒体依据民意调查,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商家“霸王条款”案例,以为提醒。

    最能体现“霸气”的自然是“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话,要知道,得到解释权就等于得到了一切,这个世界上大概很少有一种文字或者语言是没有任何歧义的,只要握有颁布权与解释权,自然也就天下无敌了。记得某洋快餐在优惠活动中出现漏洞被抓住,随后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把优惠取消,相信这种解释权的因素占了很大一部分。

    “霸王条款”为什么可以畅行无阻,让消费者无可奈何?很简单,消费者不是对手。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消费者是商家的上帝,并非是一句空话,一旦消费者觉得你的商品不够好,或者能够有其他选择的话,用手里的钞票投票选择别家就是,钞票在市场上就相当于选票。但这个选票会在两种情况下失灵,一种是产品无可替代或者市场被垄断,比如说房子或者我们要用的汽油;一种是消费者个人力量有限时,没有机构能够真正替他们维权。

    前一种情况也就不多说了,我们随时随地都能看到,哪怕是指望我们去存款的银行,也因为自己的地位而收取很多并不合理的费用――前天,国家三部委联合下文终止其中34项不合理收费,便是明证。

    后一种情况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我们消费者确实有点儿懦弱。我有一个律师朋友,他最著名的官司大概是由于在火车上吃饭没有发票而引发的,他把有关部门告上法庭,从此在火车上吃饭就有了发票。作为一个较真的律师,这可能是他的本行,但我们大多数消费者实在是不可能有这个时间与精力奉陪此事,而且就是有时间与精力奉陪,最终所得到的赔偿估计也是得不偿失。人都是经济动物,在衡量了忍气吞声与拍案而起的成本之后,大多数选择了前者。这也就是说,从整体而言消费者或许是上帝,但单个的消费者不但不是上帝,甚至有时候还会成为受气包。

    要是真的咽不下这口气,打算找相应的机构维权的话,就会发现很多时候这条路走不通。有人可能会说,咱这里不是有个消协么?但消协从理论上说算是个协调组织,没有任何的执法权,直接打官司吧,不但有时面对的会是一家“来头”很大的公司,而且即便打赢了,按照现行的处罚方式,那些公司也不会像在国外一样被处罚到肉疼,结果还是一切照旧。比方说三令五申不准搞的“包间最低消费”等,到现在依旧是很多饭店和娱乐场所的自家规矩。

    这种状况让我想起一个笑话――据说一个人是否幸福与性生活频率有关,某教授做讲座时问“谁一天一次”,有人站出来,看上去挺快乐;“谁一周一次”,站出来的差一点,一月一次的更差一点;问到谁“一年一次”的时候,站起来的人却看上去最快乐,问之,他说:“今天,就是今天。 ”这个老笑话,倒真好可以用在“3・15”上。按说有这么个节日也没啥不好的,但很多时候我们这里一年也就这么一天,用来表达一些对于消费者权益以及产品质量的关注。 “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如影随形,这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应该也算是原因之一吧。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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