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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膨胀的危险不能集体无意识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当前,为了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一些司法机关锐意进取,积极改革创新,推出许多司法工作的新措施,力求取得有益经验,推进工作。必须承认,很多创新举措都有着良好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实践者也都真诚的认为会有良好社会效果。然而一切具体司法新措施,都应该放到依法治国的框架内考虑其利弊以及实施的正当性,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权力应该受到约束,依法服务于社会和民生,这样才能在法治基础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保证廉洁公正执法。

在法治建设大局中,判断一项司法新举措该不该实施,不能以实施者的主观动机、自我认识而只能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评价司法新措施社会效果良好,证明实施理由充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新措施没有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二是新举措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其效果有利于促进法治。以此分析,目前有的司法机关实施的创新措施,与上述条件相悖,但以“善意违法”自我开脱,弊端明显,暴露出权力膨胀的危险倾向。即利用司法权力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措施时,却忘记司法权力也必须受到约束,绝不能随意法外行使,而把法律置之脑后。对忽视司法权力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问题的集体无意识,危害不可小视,尤其值得警惕。

法律的作用本就应限制和约束权力,即使是针对所有人的刑法,也有防止司法权力随意出入人罪的意义,而诉讼法更是为约束司法处置权按特定规矩行使。所以法治社会中,有一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应为司法者志之不忘的常识,即对公权力而言,法律没有授权和允许的行为,绝不能做。它与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做无妨的原则相反。如果公共权力可以无视法律限权,随着自己意愿决定做什么、怎么做,可以无限度、全天候、全方位任意行使,人权被侵犯的后果就难以避免,对社会利益、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无论如何都不是福音。所以司法者必须头脑清醒,不能把司法权力接受法律约束的义务“混同于普通群众”的权利,对司法权力的僭越出轨行为漫不经心,自己行使权力必须更加严格,对法律尊严来不得丝毫轻慢。

以为“善意违法”没有妨害,不会损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认识,不能成立,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客观规律。权力是会扩张、膨胀的,一旦权力扩张膨胀,就会侵犯私人权利,会成为对社会对公民有害的洪水猛兽。中外思想家都早就认识到这个道理,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我国法学家罗隆基在上个世纪30年代也指出过:“擅用权力,是人类普遍的弱点。法治演进的程序,就在一步一步提高法律的地位,缩小有权力有地位的人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善意违法”本身就是对约束权力的法治目标和宪政原则的妨害,对社会和人民利益有害无益。

如果出于良好初衷,自认为实施的行为有益,就可以突破法律,后果堪虑,上个世纪里严重侵犯人权的种种政治运动,直至那场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又何尝不是在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名义下发动的。如果不要法律而可以保证实施的都是有益行为,那就意味着法律多余,人治可行,没必要搞依法治国,可以重拾“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念。法治毁弃、权力无忌而造成民族灾难的蠢事,教训深刻,只有永不忘却,才能真正使其成为历史。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不给权力扩张和膨胀的机会,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是社会推进法治的动力,也是司法的职责

司法者不仅要懂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必须有相应的实际行动,即做到在人民制定的法律授权和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力。执法为民不是口号,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体现在司法权力依法有效行使。相对于社会现实,法有不足和滞后的问题,有需健全、完善甚至废止的内容,但是司法者没有权力越俎代庖去完成改善法律的任务,这不是司法技术、工作机制问题,而是宪政问题、法治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能不能严格依法改革创新,防止对法律弃置不顾各行其是,对司法者是否执法为民、司法权是否为民所用形成现实的检验。

对司法创新措施的可行性应该深入分析论证,不能只注重做得了做不了的问题,还必须思考应当不应当做的问题。前者分析有没有能力做成,是一个事实判断;后者分析有没有道理去做,是一个价值判断。两个判断不能互相代替合二为一,有能力也应当做的,一定要做好,但有能力做的不一定就应当去做,当做不做和不应做而做都是错误。维护法治建设大局与取得局部效果二者的价值,孰大孰小必须作出判断,也不难作出判断,结论应该是,为了一时、局部的些微效果,而扩张司法权力侵犯法律尊严,破坏法治原则,是因小失大,绝非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障法治建设为使命的司法者明智的选择。

并非做别人没做过的事都属于创新,更非做法律或制度没有规定的事就可称为创新,只有那些符合先进治国理念、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符合公正执法要求的改革才是真正的创新,与此相悖的措施,无论包装以何种动听说辞,性质都不会改变,不会对法治建设大局产生革新的意义和实效。我国历史上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根深蒂固始终顽固存在,由这种陈旧观念支配而实施的扩张权力的新措施,其实是空有创新之名义却无创新之内涵,我们务必保证新措施中没有混入落后因子。

司法者如果缺少深刻的理性思辨,而盲目陶醉于狭隘的善意和经验中,对不当措施的有害性视而不见,并乐此不疲,不知不觉间就会把“宪法和法律至上”化为口号,使自己成为盲目行使权力削弱法律权威的力量,法律必会在这种经常性的被忽视、被突破、被折腾中变得虚弱、式微,而面目全非,造成社会与法治渐行渐远。待到社会吃到苦头,司法者清醒过来,彼时再改弦更张拨乱反正,重树和强化约束权力的法律权威,不知要消耗何等巨大的社会成本。自从接受国家抛弃法治的教训,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以来,我们一直在倾力推进这项宏伟事业。但至今尚未彻底改变包括司法领域在内的全社会敬畏和遵守法律的意识不强、法治抵制人治干扰的能力不足,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常有发生的状况,依法治国的进程依然艰巨漫长。这个事实值得我们深思,为了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无论是执法还是创新时,都不妨问一问,法律允许司法权力这样做吗?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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