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撤诉制度

发表时间:2015/11/25 14:09: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申请撤诉制度

时间:宣判前

审查:《民诉司法解释》第238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不准撤诉的后果:缺席判决或拘传。

2.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民诉司法解释》第213条)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法》第143条)

(3)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诉司法解释》第235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司法解释》第236条)

编辑推荐:中大网校司法交流群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精选考点汇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汇总

国家司法考试网络课堂火热招生

(责任编辑:lqh)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