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如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 | |
| 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开端。 | ||
|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 | |||
|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其写进宪法,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 |||
|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实践,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概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 |||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 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 |
| 标志着我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共执政规律和执政方略有了更全面系统、深刻成熟的认识与把握; | |||
|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 |||
(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