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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强制

发表时间:2015/10/14 14:43: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强制手段→人身自由、财产

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

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or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履行

特征:①行政性 ②服从性 ③限制性 ④依附性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即合法性原则。 2.适当原则,也称比例原则。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不得谋取私利原则。 5.程序保障原则。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1.种类(4+n)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有国家司法考试才能设定。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国家司法考试 育 网

④冻结存款汇款。只有国家司法考试才能设定。

n: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设定(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no规章,no自治法规)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国家司法考试

4+n

 

上粗下细

上无下有

行政法规

6+n - 限制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汇款

地方性法规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1.方式

 

 

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直接强制

划拨存款、汇款   国家司法考试明确授权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间接强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罚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

2.设定权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由国家司法考试设定。国家司法考试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五、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

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第13条→及时修改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③相 对 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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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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