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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章节笔记12

发表时间:2015/4/20 9:45: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使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述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答: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使用建议程序进行审理的。

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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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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