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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合同法讲义之建设工程合同

发表时间:2014/1/7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之建设工程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小编整理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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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分包与转包

可以分包,不能转包。分包到第三人截止, 劳务分包有例外。

(二)承包人的终身责任制(282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86条) 法律 育 网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已交大部房款的债权先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

(四)诉讼的有关问题

《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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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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