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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法

发表时间:2015/10/16 11:34: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保险利益原则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该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②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

③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对于财产保险,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故意隐瞒事实的后果有2种类;一是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子起未逾2年发现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二是已逾2年发现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原则

对于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原则,新《保险法》仅限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四)强制境内投保制度

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不是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五)保险监管体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2.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5.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一) 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即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安全防范措施

(三) 危险度增加,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

(四)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五) 保险欺诈

注意: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合同。

6.赔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人寿保险的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知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财产保险的请求权行使期间为2年。

7.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的转让

因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而导致的合同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的物的转移而导致的合同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投保人通知保险人即可生效。)

(四)代位请求赔偿的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权;

(五)保险价值的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依照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如:保险价值为200万,投保的保险金额100万,实际损失60万,则依照比例确定的赔偿金额为30万;)

(六)财产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合同的终止制度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七)财产保险合同解除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用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可收取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到解除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8.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1)人寿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险 (3)疾病保险;

(二)人身保险禁止追偿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责任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用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通知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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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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