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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5

发表时间:2014/8/28 22:04: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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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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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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