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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发表时间:2016/2/25 10:16: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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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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