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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物权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发表时间:2015/10/15 11:42: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考法】综合考察不同类型的物权变动

24.【例题·不定项】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时,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满又将房屋出卖给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登记;甲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后甲又与戊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戊。丙在占有该房屋期间,由于雷击起火,房屋被焚毁。

甲——丙(交付、未登记) 丁(已登记)

戊(合同关系)

(1)关于甲的房屋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 )

A.甲父去世时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办理产权登记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取得房屋所有权是继受取得

D.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相对无需公示事项。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甲父去世,甲依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选项C正确,甲基于父亲的遗嘱,继承了房屋,属于继受取得。选项D正确,甲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给乙,二人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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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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