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撤诉制度
时间:宣判前
审查:《民诉司法解释》第238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不准撤诉的后果:缺席判决或拘传。
2.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民诉司法解释》第213条)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法》第143条)
(3)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诉司法解释》第235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司法解释》第236条)
(责任编辑: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