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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40

发表时间:2014/2/8 10:2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行政处理的形式:

A.行政处罚:见第七章。

B.行政许可:

a.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

b.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c.权利许可和资格许可:

(一)权利许可: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

(二)资格许可: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

C.行政征收:

a.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建设资金、资源使用费、管理费。

b.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一)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二)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的。

(三)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单方的,无须同对方协商。

D.行政给付:

a.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给付的种类: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

E.行政强制执行:

a.前提: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b.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

(二)直接强制措施:人身、财产。

c.执行主体: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

d.执行根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e.注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

F.行政裁决:

a.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职权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裁决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b.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性纠纷裁决、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处理的无效:

A.无效的情形:

a.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如公务人员执行时没有表明身份、不署名、不盖章等。

b.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需书面处理的没有书面处理。

c.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如严重超越职权的。

d.主体受胁迫、欺骗而做出的处理行为。

B.法律后果: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约束,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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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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