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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支票的出票

发表时间:2015/6/17 11:17: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1)票据法第86条规定,空白支票: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效力。

(1)空头支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未签发空头支票等;

总结:金融头寸如何理解:

(2)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得到票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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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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