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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转化问题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都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债务清偿程序,重整、和解的目标是寄希望于一定的努力,即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又使债务人能够继续存活;破产清算则是清偿债务人债务这一目标,而且所通过的手段就是把债务人消灭,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作为企业法人无独立的财产当然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了,最终偿债程序结束,企业法人终止,注销登记。你关于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偿债程序的表述不严谨,并非“企业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在宣告破产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程序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相互转化。”准确的表述是:企业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在宣告破产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程序符合一定条件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这种转换性是有限制的,单向的,并非相互转换,比如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因出现一定的情况,使债务清偿目的得不到实现,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但是不存在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的情况。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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