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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督促程序

发表时间:2015/5/20 9:05: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民诉法214条,意见215条)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排除: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5.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注意】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二)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异议)

1.必须书面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意见221)

2.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有无履行能力不构成)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个法院起诉(意见223)

【注意】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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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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