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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发表时间:2015/5/20 9:04: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执行中止(民诉法256条、《执行规定》第102条)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结(民诉法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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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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