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司法邢法总则: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发表时间:2013/12/5 11:20:1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假如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被介入因素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介入的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是正确的,因为是赫某杀死了赵某。假如丙与赫某配合,一人驱赶,一人下手,则二人的行为均与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例: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正确结论,因为苏某跌下山崖摔死因伤势过重所致,非其所能控制(非意志行为),不足以中断因果关系。假如是苏某有意跳崖自杀,则中断因果关系,乙仅构成未遂。
(2)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例: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
例: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