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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财政局: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8 10:05: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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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资源)的运营效益,根据《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六政办〔201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政办〔2013〕18号)、《六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统一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六政办〔2014〕21号)和《六安市深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六政办〔2014〕2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营范围

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转至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对下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或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进行移交,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运营管理。

(一)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二)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四)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五)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六)单位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股份)(不含已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范围的经济实体);

(七)单位管理的各类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林业、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

(八)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二、清查上报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文件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清自查,据实填写相关资产(资源)移交或划转清单,并于2015年1月16日前将清单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不涉及移交或划转事项的,实行零申报。在单位清查上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成立由市财政(国资)、审计、公安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资产(资源)核查组,对单位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进一步核实和掌握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的存量状态、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同时,对清查发现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所产生的债务,由市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进行审计确认。

三、资产(资源)移交

各部门、单位的资产(资源)移交或划转清单经审核、核查和确认后,进行正式移交。移交后资产(资源)形成的收益与原管理单位脱钩。经审计确认的债务从资产(资源)经营收益中逐年解决。具体事项如下:

(一)已租赁的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股份),须在2015年2月1日前进行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在2015年2月1日前进行移交。

(二)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申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意见。

(三)凡占用、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经批准后,适时移交资产。

(四)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在2015年2月16日前移交,同时移交抵押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五)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六)对出借、担保的房地产,各单位要在移交之前收回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后,于2015年2月16日前移交。

(七)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等资料;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八)资源性国有资产相关合同、协议根据情况适时移交。

四、规范运营

由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纳入移交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行使所有者职能,按照“产权、经营、收益相统一”原则,实行规范管理,统一运营。

(一)统一产权管理。由市政府授权将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产权划转至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产权直接划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和形成的国有股权(股份),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职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行使所有权。

(二)统一规范运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市政府授权集中管理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进行统一运营,采取出租、出借、承包、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统一运营。

(三)统一公开处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不适宜经营的资产(资源)、部分国有股权(股份)和经济实体等,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统一公开处置。

(四)统一收益收缴。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市政府授权集中管理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运营收益,进行统一收缴,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资产(资源)收益与原管理单位彻底脱钩。

(五)统一收益分配。根据年度资产(资源)收益收缴情况,统一进行收益分配,提出收益分配和投资使用计划或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统一资本运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符合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条件的国有资产(资源),进行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合资合作、产权重组、抵押担保、增资减资、产权转让等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

五、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资源)“三权”归位,有利于充分发挥资产的聚集效益,有利于健全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狠抓落实,确保统一运营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资产(资源)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资产(资源)的移交和过渡期内的相关配合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资产(资源)移交和统一运营期间,要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核实、申报、移交、运营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瞒报。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六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土地移交清单

2.六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股份划转清单

3.六安市本级资源性国有资产移交清单

资产(资源)移交表(共3张).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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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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