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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事业单位考试辅导:法律知识全套二

发表时间:2012/6/23 11:19: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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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

1.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宪法监督:普通司法、专门主管、最高国家权力主管机关

3.国家性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构)和复合制(邦联和联邦)

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归集体所有,矿藏和水流只属于国家。

4.公民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法律平等

政治权利: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选举和被选举等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

社会经济权利:疾病、老弱、丧失劳动力的享受物质帮助

劳动权和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5.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立法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

人事权 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行政权 改变和撤销,战争和平问题)

常委会:常务机关。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外的法律

主席:国家机关。国家元首职权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地方行政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最高法院:上下级监督指导,人大产生。

最高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双重从属制,人大产生。

6.法律不合适,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行政法规不合适,国务院裁定

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定

注意:无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有错必纠,改变是有隶属关系

民法(纲领性作用)

1. 概念: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 民事法律关系主客体:

主体:公民和法人,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小于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组织,自然人的集合。具有独立人格、财产和责任能力。

3.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 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5. 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6. 民事责任:

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7.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2年,伸出眼睛1年,(人身,出售、延付、寄存)

中止继续计算、中断重新开始。

8. 合同法

主体至少2个,法律关系平等

合同订立:经历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注意撤回(要约到达前)和撤销(承诺到达前)。

合同效力:成立生效,合同无效以及变更,撤销同民事。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债权人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应通知债权人。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折价、违约金、赔偿损失

经济法

1. 概念:本质是国家队经济的干预和协调

2. 基本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多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适度干预

自由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

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

经济产出和投入的比例,经济效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假冒他人商标、排挤,串通投标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降价销售鲜活商品、有效期、季节性降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3. 产品质量法:

用于销售为目的的商品。

质量监督: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质量及包装,产品标识的要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都可以向双方要求赔偿。

诉讼时效2年。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包括商品

争议解决:协商、行政部门申诉,调解、仲裁、诉讼

商法

1. 与民法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

2. 公司法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认缴,不能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商品批发50万,商业零售30万,科技开发10万

组织机构:权利机构(股市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认购,等额股份,可上市,可募集

发起人应当为5个以上股东,半数在中国有住所。

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上市至少5000万。

股东不能直接控制和随意抽回股份,但可以转让股份。虚假出资5%——10%罚款

抽逃1%——5%罚款

3. 保险法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注意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2年内自杀,仅退投保费,没有保险金。

犯罪致死,没有保险金。

4. 证券法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目的:筹集资金。

方式: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直接和间接发行

证券上市:公开发行,提请证券交易所,集中进价买卖

证券交易:证券持有人再证券商营业部交易。

证券市场管理:证监会

5. 财税法

增值税:我国境内的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营业税: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个人所得税免纳:外交离退老干部,国债,军人转业费、保险赔款

可减:残疾、孤寡、烈属,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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