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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
1、概念:国家制定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程序为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2、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意志性、国家性、规范性、强制性
3、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表现形式):
l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通过修改,根本大法。其修改首先由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2/3人大代表通过方可。普通法一半通过即可。
l 法律: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和闭会期间补充修改人大制定的法律。
l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l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l 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l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同级,较大市的地方规章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l 特别行政区法:经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l 国家条约和国际惯例。
4、法的分类:成文与不成文,实体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外法。
5、法的特殊分类:公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
6、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我国属于。外部特征。
7、法的效力:对象效力(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我国采取的综合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外国人在中国除豁免外适用中国法)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生效,失效(废止))
空间效力(管辖区内)
8、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组成
主体:自然人、集体(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国家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主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9、法律责任:主体和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违法的人人为故意的心理状态,造成了客观事实,破坏了社会关系。
10、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1、法律监督: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群众监督)
客体(公务活动)
内容(对活动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和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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