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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

发表时间:2010/6/18 14:34: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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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   经研究决定,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考的职位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总数为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学3人、计算机网络1人),另:文字写作能力较强的优先,报名时需交发表过的文章(查阅原件,交复印件),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 以后出生);
4.四肢运动正常,无慢性疾病,身体健康;
5.具有苏州市区常住户籍,能听懂苏州方言。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
三、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公示、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10年6月23-25日,9:00~15:00。报名地点: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竹辉路289号)。
2.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报考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均为查阅原件和交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报名。填写《苏州市 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招聘合同制职工(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同时交本人同底正面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3.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于2010年6月底(具体时间待定)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竹辉路289号)领取《准考证》。
(二)专业技能测试
1.电脑速录技能测试。测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测试用时为20分钟,由考生将书面资料录入电脑。看打速度达到70字/分钟以上、正确率达到90%以上的为合格。合格者 进入笔录速录测试。
2.笔录速录测试。测试时间为20分钟。现场播放一段录音资料(或由工作人员现场口述),考生根据资料内容完整无误地记录,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以记录的准确率及卷面的整洁度为评分标准。
3.写作测试。测试时间为120分钟。现场根据所给要求,当场写作。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以文字写作水平及卷面的整洁度为评分标准。
(三)面试
根据笔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3:1进 入面试。并于(时间待定)在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布,于(时间待定)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竹辉路289号)领 取《面试通知书》。本人放弃的,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得分保留2位 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四)体检和考核政审
1.根据考生总成绩(笔试占50%,面试占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保留2位 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如总成绩相同, 则取专业技能成绩高分者),并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对体检合格人员,参照《苏州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政审。
3.因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五)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示七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如有异议,举报者应署名并实事 求是地反映问题,同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发出《录用通知书》,被录用的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及时办理报到手续。
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考核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 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四、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按照人事代理性质管理,待遇按沧浪区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奖励标准执行。 五、纪律 公开招聘合同制职工(公益性岗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9336608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 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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