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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2012年1月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4/3/12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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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2012年1月起施行

  《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1月起施行,参保范围涵盖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市人社局局长朱志宏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原来不缴费的中小学教师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政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解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1994年启动,此前执行的是《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与老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参保范围上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也就是说,中小学校等原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此次将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同等条件职工享受同样退休待遇

  【政策】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解读】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这次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

  【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解读】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到23%,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以后适时逐步调整至8%。比如,某职工工资总额为10万元/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5000元/年增至6000元/年。同时,将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意识,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而且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累计缴费满10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政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

  将过去由单位发放改为由经办机构发放

  【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新办法中,将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待遇全额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扩大了支付项目,将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纳入支付,并且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这样,将过去由单位发放改革为由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一方面,可确保我市事业单位广大退休职工退休待遇不再受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另一方面,也符合省政府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的规定,即对已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出现支付困难时,通过增发养老金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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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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