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随便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除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外,该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462、在奥运会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或在竞技体育中的弄虚作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在奥运会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或在奥运会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463、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需要注意,如果在奥运会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一条。
464、在奥运会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首先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上;如果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三条。
465、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中国奥委会下属的独立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受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在中国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其工作宗旨是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466、哪些人员负有反兴奋剂义务?
负有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义务的人员应当不仅包括所有运动员,还应当包括教练、教官、指导员、职员以及所有随队或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筹办之运动竞赛选手整复治疗的医疗和医护人员。
467、何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识,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像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是以规定和合同形式确定的,无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它们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具有无限期性和强制性和许可使用性。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468、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我国的《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等也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69、我国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470、我国法律对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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