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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正式颁布

发表时间:2014/3/12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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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正式颁布

  为了规范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颁布。该《规定》于2011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由上海市长韩正签署市政府第75号令予以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开展网上登记、年度检验、发布公告、信息服务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

  ——完善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程序。《规定》对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申请设立登记和被撤销或者解散后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分别设定了6个月的时限要求;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定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度检验开始前,通过报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事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检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度检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调整和改进建议;事业单位未按时参加年度检验,致使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废止的,应当按照设立登记的规定重新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实有在编人员信息管理。《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或者确认实有在编人员的有关信息;实有在编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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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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