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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质权的概念和特点、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点、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理解担保物权的分类及意义、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特殊抵押权的特殊性;掌握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动产质权的设立和效力、动产质权的实现和消灭、各类权利质权的特殊效力、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点。二、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主要有以下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2)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除的特点。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二)抵押物(三)抵押权的登记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三)抵押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五、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四、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立一个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节 质 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

  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当事人设立质权,应当以法律允许出质的动产为质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2)动产质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质权人通过特定的方式行使质权以实现质物的价值,并从质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

  (六)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质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特点。

  (二)证券质权证券质权是指以有价证券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表示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基金份额、股份质权是指以基金份额、股权所表示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四)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客体的质权。

  (五)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所表示的现有或预期债权为客体的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点。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留置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五、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2)担保物权的分类;(3)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4)质权的概念和特点;(5)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6)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领会

  (1)抵押权的效力;(2)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3)共同抵押权;(4)最高额抵押权;(5)动产浮动抵押权;(6)动产质权的效力和消灭;(7)各类权利质权的效力;(8)留置权的效力和消灭。

  (三)应用

  (1)说明抵押权设立的要求;(2)分析抵押权的实现条件;(3)举例说明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求;(4)说明各种权利质权设立的要求;(5)以实例说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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