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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的消灭的概念和效力以及清偿、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债务更新的概念;掌握上述各种消灭原因的构成、原因、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效力

  债的消灭,除发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外,还发生以下效力:(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2)负债字据的返还;(3)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几宗债务的制度。

  第三节 抵 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二、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要件包括:(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三、抵销的方式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发生以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责任。(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 提 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提存的主体和客体

  (一)提存的主体

  (二)提存的客体

  三、提存的原因和方法

  (一)提存的原因

  (二)提存的方法

  四、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混 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二为特定承受。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一、债务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和特点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特点。

  (二)免除的方式

  (三)免除的效力

  二、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债务更新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消灭的概念;(2)债的消灭的原因;(3)清偿的概念;(4)代物清偿的概念;(5)清偿抵充的概念;(6)抵销的概念;(7)提存的概念;(8)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9)混同的概念;(10)混同的原因;(11)免除的概念;(12)债务更新的概念。

  (二)领会

  (1)债的消灭的效力;(2)清偿的效力;(3)清偿的成立条件;(4)抵销的效力;(5)抵销的构成要件;(6)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三)应用

  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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