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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第二十七章地理标志权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纲第二十七章地理标志权

第二十七章 地理标志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以及与商标的区别,认识地理标志权的性质与特征,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途径。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地理标志权概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但就区别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1)它是特定范围的共有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2)它是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时间性;(3)其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国内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国际间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

  领会:(1)理解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2)理解地理标志权的性质和特征。

  应用:掌握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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