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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的效力的概念和分类、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内容、受领迟延的概念和构成、债的保全的概念和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点;理解债的履行原则、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掌握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式和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分类:(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2)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3)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第二节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的内容

  (一)履行给付义务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依照债的内容,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全部、适当地履行,即债的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都是适当的、完全的。

  (二)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和通知义务、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

  三、债的履行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四、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一)履行不能及其后果

  (二)履行拒绝及其后果

  (三)履行迟延及其后果

  (四)不完全履行及其后果

  五、受领及受领迟延

  (一)受领

  (二)受领迟延

  第三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概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保全制度的意义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2.主观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效力的概念;(2)债的效力的分类;(3)债的履行的概念;(4)债的履行的原则;(5)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概念;(6)受领迟延的概念;(7)债的保全的概念;(8)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特点;(9)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领会

  (1)债的不履行的后果;(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三)应用

  (1)债的履行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2)说明履行不能、履行拒绝、不完全履行的构成条件与法律责任;(3)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4)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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