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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第二十九章商号权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纲第二十九章商号权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号的概念、构成以及与相关标记的关系,认识商号权的性质及其特点,明确商号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商号权概述

  商号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我国的商号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商号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的关系:(1)商号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者有时可以合二为一。(2)商号与商誉。商号是商誉的载体,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商号权是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

  商号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相对的排他效力;(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第二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的立法例采取三种做法:适用民法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定专门法律保护。

  我国多部法律确认对商号权的保护,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号的概念;(2)了解商号权的概念、内容与特征;

  领会:(1)理解商号与商标、商誉的关系;(2)理解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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