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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第六章邻接权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纲第六章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理解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义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出版者权包括: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视具体情况,或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或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支付报酬。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与其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组织播放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

  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内容:播放节目的权利;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

  广播组织使用他人作品,应视具体情况,或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或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支付报酬。还应尊重表演者、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其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邻接权的概念;(2)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含义。

  领会: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应用: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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